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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碧文、禤俊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日期:2017-03-09]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刘碧文、禤俊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刘碧文、禤俊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7)粤06刑终71

【关键词】 容留他人吸毒 毒品 贩卖毒品 吸毒 从重处罚

一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 (125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906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51693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151488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 (91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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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碧文,男,1985711日出生于广东省连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连州市。20051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本案于201612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1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禤俊峰,男,1986512日出生于广东省连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在业,户籍地广东省连州市。因本案于201612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1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禤某坚,女,1985910日出生于广东省连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在业,户籍地广东省连州市。因本案于201612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1日被逮捕,2017127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碧文、禤俊峰犯贩卖毒品罪,禤某坚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61228日作出(2016)粤0607刑初69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碧文、禤俊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

一、贩卖毒品事实

2016126日,被告人禤俊峰和吸毒人员叶某经电话联系,约定由被告人禤俊峰贩卖10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吸毒人员叶某。后被告人禤俊峰、刘碧文经电话联系,决定购买毒品再转卖给叶某,期间被告人禤俊峰通过支付宝支付人民币2300元给被告人刘碧文。27日晚上,被告人刘碧文购买毒品后,去到三水区大塘镇黎木岗市场,将毒品交给被告人禤俊峰。2816时许,被告人禤俊峰和叶某经电话联系,约定去到三水区大塘镇黎木岗村某房被告人禤某坚的住处交易,期间叶某验货后有事外出,双方暂未交易完毕。不久公安人员赶到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禤俊峰、刘碧文、禤某坚,并在现场缴获2包甲基苯丙胺,及从被告人禤俊峰身上缴获1小包甲基苯丙胺。经鉴定,上述2包甲基苯丙胺重94.58克,1小包甲基苯丙胺重0.29克。

二、容留他人吸毒事实

201512月至20161月期间,被告人禤某坚在三水区大塘镇黎木岗村某房的住处内多次容留被告人禤俊峰和叶某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具体如下:

1.201512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禤某坚容留被告人禤俊峰和叶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16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禤某坚容留被告人禤俊峰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16118日,被告人禤某坚容留被告人禤俊峰和叶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4.201612816时许,被告人禤某坚容留被告人禤俊峰、刘碧文和叶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原判认定的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碧文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6126日晚上20时许,“大头”用号码139××××7126的手机打他147××××7599的电话说大塘有人要50克冰毒,让他找人购买2包(大约100克,每包约50克)冰毒过来。随后,他打电话联系广州的“亚锋”(电话131××××8108),但是没打通。127日中午,“大头”再次打电话问他,他当即打电话问“亚锋”有没有货,“亚锋”说有并让他到广州天河区去拿。之后,他打电话告诉“大头”,“大头”让他给个账号,马上打钱给他。他于是将女朋友邱某1的建设银行卡卡号发给了“大头”。13时许,“大头”通过支付宝转了2300元到他女朋友邱某1的建设银行卡上。19时许,他去到广州塘厦公交站见到“亚锋”后,给了“亚锋”2300元现金以及那张建设银行卡,并说卡里面有2300元,加上现金2300元,总共是4600元,让“亚锋”自己去取钱。过了半个小时左右,“亚锋”在农讲所地铁站交给他用橙黄色饼干盒子装着的两包冰毒。23时许,他去到大塘黎木岗市场“大头”开的牛杂店找到“大头”后,“大头”带他到大塘工业园附近旅馆开了一间房,两人在里面吸食冰毒后,“大头”拿走一包冰毒说送去给买家。过了一个小时左右,“大头”回来说买家电话打不通,两人继续吸食冰毒。大概凌晨两、三点左右,“大头”将两包冰毒全部拿走了。2810时许,他打电话问“大头”冰毒有没有卖掉,“大头”说对方电话一直打不通。16时许,他打电话给“大头”,“大头”说在“阿丽”家吸食冰毒,让他过去。随后,他去到“阿丽”在黎木岗村某的出租房,看到“大头”和“阿丽”已经在吸食冰毒,他于是也吸食了几口冰毒。过了大约30分钟,有民警过来将他们带到派出所。他和“大头”合伙贩卖毒品冰毒,他负责拿毒品,“大头”在大塘负责联系买家,赚到的钱平分。他们每次以2300元的价格向“亚锋”购买50克冰毒,然后再以2500元的价格转卖给其他买家,他和“大头”就赚这200元的差价。去广州拿货的路费,也是由买家给的,每次大约300元。他们拿两包毒品每人要出资2300元,所以当时“大头”要汇钱给他。他这次拿到大塘贩卖的两包冰毒大约100克,但还未成功交易,“大头”告诉他之前已经跟买家谈好价钱,以2500元一包交易。扣押的另一小包冰毒是他给“大头”免费吸食的。他辨认出被告人禤俊峰就是“大头”,被告人禤某坚就是“阿丽”;还辨认出他贩卖毒品的地点是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黎木岗村某房,并对他从广州带来大塘贩卖的毒品进行了指认。

2.被告人禤俊峰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612616时许,“老叶”打电话问他有没有办法找到冰毒,要购买两盒,“老叶”知道他老乡“牛仔”能找到冰毒。他于是打电话问“牛仔”能不能找到冰毒。“牛仔”说要联系一下才知道。2715时许,“牛仔”打电话告诉他可以找到冰毒,但没有钱拿货,买两盒起码要先给一盒的钱,20003000元。他说只有2300元,“牛仔”就叫他将钱打到其女朋友邱某1的建行卡上。他于是通过手机支付宝软件汇了2300元给“牛仔”。22时许,“老叶”打电话问他有没有拿到货,他说应该可以拿到,但可能要晚一些。听完电话后,他就打电话给“牛仔”,“牛仔”说正在坐车过来他这里。23时许,“牛仔”过来后,他在自己经营的牛杂店旁边的小旅馆开了一间房给“牛仔”住。28日凌晨1时许,他关铺后去找“牛仔”聊天并电话联系“老叶”过来拿货,但“老叶”的电话关机。4时许,“牛仔”给了他一个橙黄色的纸盒,说毒品放在旅馆不安全,叫他拿回去。于是?,他把冰毒拿到牛杂店藏起来。10时许,“牛仔”问他联系到买家没有,他于是打电话给“老叶”,但还是没打通。随后他发了一条信息给“老叶”,信息的内容是:“老友你的电话打不通,看到信息回电话”。15时许,“老叶”打电话问他在哪里,并叫他拿冰毒到“阿丽”家交易。16时许,“老叶”再次打电话叫他过去“阿丽”家。他从店里拿出用纸盒装着的两包用透明胶袋包装的冰毒,由于盒子太大不能放进口袋,他把纸盒扔了。他去到“阿丽”家两、三分钟话后,“老叶”就上来了。“老叶”叫他拿冰毒出来试一下,他于是从口袋里拿出那两包冰毒放在桌子上。“老叶”拿了一点出来吸食,随后“老叶”接了一个电话就下楼了。这时,“牛仔”打电话问他在哪,他告诉“牛仔”在“阿丽”家里。之后,他和“阿丽”也拿了一点冰毒出来吸食。过了一会儿,“牛仔”就上来了,“牛仔”也吸食了几口毒品。大约30分钟后,有警察过来查房,从床上搜出他拿上来交易的两包冰毒,并从他身上搜出一包用透明密封胶袋包装的冰毒。他和“牛仔”事前约定,每帮“牛仔”卖出一包毒品,“牛仔”就给他100元报酬,还给他免费冰毒吸食。民警从他身上扣押的冰毒就是“牛仔”给他吸食的。“阿丽”住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黎木岗村某房出租屋,他在该出租屋吸食过五次毒品。除了被抓当天的那次外,另外几次分别是2016118日左右的一天凌晨1时许,“老叶”打电话叫他去“阿丽”家吸食毒品。他去到后,看见“阿丽”在床上休息,“老叶”从身上拿出一包冰毒,他和“老叶”进行了吸食。大约玩了30分钟,他就回家睡觉了。第二次是113日左右的一天16时许,他想吸食冰毒,于是去到“阿丽”家里问有没有冰毒,“阿丽”从房间里拿了一点冰毒出来,他一个人在“阿丽”房间里将冰毒吸食干净。第三、四次都是在201512月份上旬凌晨1点多钟,“老叶”叫他去“阿丽”家吸食冰毒。三人一边吸食一边聊天,每次大约玩1个小时左右。他辨认出被告人刘碧文就是“牛仔”、被告人禤某坚就是“阿丽”;还辨认出贩卖毒品的地点是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黎木岗村某房,并对贩卖的毒品进行了指认。

3.被告人禤某坚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6128日下午3时许,禤俊峰去到她的出租屋。过了一会,“老叶”也过来了。这时,她看到禤俊峰从上衣口袋里面拿出两大包“冰毒”放在她出租屋的桌子上,叫“老叶”试一试货。“老叶”拿过一个自制冰壶,从那两包冰毒中取出一点吸了四、五口。接着,禤俊峰也吸了四、五口。然后,她也吸了两口。“老叶”说这货一般,问禤俊峰多少钱,禤俊峰说2000多元一包。这时她明白禤俊峰是要把这两包冰毒卖给“老叶”。过了一会儿,“老叶”的电话响了。“老叶”接完电话说有人要他去送冰毒,叫他们在这里坐一下,一会便回来,然后就离开了。过了一会儿,“牛仔”也去到她的出租屋。期间她上洗手间了,不知道“牛仔”有没有吸食毒品。大约过了10多分钟,有警察过来查房将他们三人抓获,?在她床上的被子下面发现了那两包冰毒,这是警察进来之前不知是“牛仔”还是禤俊峰藏在她的被子下面的。除了被抓获当天外,她还多次容留“老叶”、禤俊锋在她的出租屋吸食毒品。其中,118日凌晨一、两点钟,“老叶”去到她出租屋,还打电话叫禤俊峰过来吸毒。禤俊峰过来后,“老叶”拿出一小包冰毒和禤俊峰一起吸食,随后离开。第三次11112日下午56点钟,她刚吸完冰毒,禤俊峰就过来问她还有没有冰毒,她将刚刚吸剩下的一点点给了禤俊峰,禤俊峰吸食了一会便离开了。第四次、第五次都是在201512月上旬凌晨一、两点钟,“老叶”先上来,禤俊峰过一会再来,“老叶”提供一小包冰毒,他们三人一起吸食,之后“老叶”和禤俊峰便离开了。第六次是20151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9点钟,禤俊峰拿了一小包冰毒过来和她一起吸食。第七次是201511月上旬的一天凌晨0时许,禤俊峰过来问她有无冰毒,然后将她桌子上剩下的那一点冰毒吸完便离开了。她辨认出被告人禤俊峰、被告人刘碧文就是“牛仔”;还辨认出她容留他人吸毒的地点是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黎木岗村某房;还对吸食冰毒使用的冰壶以及被告人禤俊峰带到她出租屋贩卖的毒品进行了指认。

4.叶某沛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612616时许,他没有冰毒吸食了,想到“大头”说过有朋友可以到广州购买到又便宜又靓的冰毒,于是打电话问“大头”能不能找到两盒冰毒,“大头”说要联系才知道有没有。22时许,他再次打电话问“大头”能不能拿到货,“大头”说要2500元一盒,车费另外计算。他于是叫“大头”帮他拿两盒冰毒。12815时许,他收到“大头”信息叫他打电话联系其。他于是打电话给“大头”,“大头”告诉他冰毒已经买到,正在“阿丽”家里。他去到大塘镇黎木岗市场“阿丽”的住处楼下再次打电话给“大头”,“大头”说在“阿丽”家等了很久,货已经带在身上。他去到“阿丽”家后,“大头”从身上拿出两包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冰毒放在桌上,并说这些冰毒很纯,叫他试一下。他于是从其中一包冰毒里面拿了一点点吸食。期间,“大头”说其朋友正等着他给钱。这时候他电话响了,他跟“大头”说有急事,很快回来,然后就出门了。16时许,他再次去“阿丽”家,发现有警察,于是离开。“大头”向他贩卖的毒品是两包用白色胶袋装着的冰毒,呈晶体状,每包约重50克,共100克,价钱是5000元,还要另外给几百元车费。当时他刚好有事临时离开,警察就上来检查,所以没有交易完毕。他经常到“阿丽”家中去吸食冰毒。2016118日那天凌晨1时许,他去到“阿丽”家想和她一起吸食冰毒,但“阿丽”说她白天已经吸食过不想再吸,他就打电话叫“大头”过来吸食。他和“大头”两人吸食了他带去的一点冰毒后就各自回家了。他辨认出被告人禤某坚就是“阿丽”,被告人禤俊峰就是“大头”;还辨认出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黎木岗村某房就是吸食毒品的地点。

5.苏某平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他从20151210日开始承包三水区大塘镇黎木岗村一巷4号用于出租。其中305号房的租客从20159月份就已经开始租住,是一名年约30岁的女子。因为他承包这间出租屋前,上一任承包者没有跟该女租客签订租房协议,所以他也没有跟她签协议。该女租客每个月都是给他现金租住费,他没有开具单据。他辨认出被告人禤某坚就是租住在三水区大塘镇黎木岗村某房的租客。

6.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128日依法对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黎木岗村某出租屋进行搜查并搜出相关物品的情况。

7.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三被告人处扣押物品的情况。

8.现场勘验笔录。证实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黎木岗村某出租屋的概貌。

9.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刘碧文、禤俊峰、禤某坚的尿液检测情况。

10.调取证据通知书、手机开户资料及通话记录。证实被告人刘碧文、禤俊峰、叶某沛在2016126日至128日期间多次通话记录的情况。

11.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流水清单。证实户名邱某162×××9191的建设银行卡的银行流水情况,其中,2016127日收到禤俊峰通过支付宝转入的人民币2300元,同日该账户在农行广州天朗明居支行ATM取款人民币2200元。

12.刑事化验检验报告书。证实从被告人禤俊峰身上缴获的透明晶体1小包,净重0.29克,从被告人禤某坚住处床上缴获的透明晶体2包,分别净重45.73克、48.85克,上述透明晶体均检出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13.手机检验报告及光盘。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刘碧文、禤俊峰使用的手机进行检验的情况。

14.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前科情况查询表、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刘碧文的前科情况与上列的一致。

15.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来源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况。

16.被羁押人员健康检查表、超声检查报告单、检验报告单、健康询问笔录、看守所在押人员病历。证实被告人刘碧文、禤俊峰的健康状况,未有显示二人有体表伤或因殴打所致伤害。

17.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提讯证。证实公安机关分别于2016219日、32日、419日对三被告人进行了提讯。

18.说明材料。证实公安机关对涉案相关情况的说明。

19.抓获经过。证实三被告人到案的过程。

20.户籍证明。证实三被告人的身份情况与上列的一致。

21.视听资料。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进行讯问的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刘碧文、禤俊峰无视国家法律,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94.58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禤某坚无视国家法律,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碧文有犯罪前科,对其予以严惩。被告人禤某坚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涉案毒品未有流入社会,在量刑时对此予以考虑。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刘碧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二、被告人禤俊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三、被告人禤某坚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四、移送的黑色魅族手机一台、白色步步高手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冰壶一个,予以没收销毁。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刘碧文上诉提出:(1)一审法院认定我贩卖毒品的主要证据是我本人以及禤俊峰的供叶某沛的证言,但我和禤俊峰一审时均对讯问笔录予以否认,仅凭叶的证言不足以证实我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2)一审法院认定我与禤俊峰共叶某沛贩卖毒品没有事实依据。(3)一审期间我和禤俊峰均提及在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我和禤俊峰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上诉人刘碧文的辩护人提出:(1)刘碧文、禤俊峰在侦查期间的供述均出现反复,且二人在一审庭审期间均否认贩卖毒品的事实,现有的证据仅能证明刘碧文存在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2)公诉机关提出的证据材料严重与事实不符,不能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侦查机关及公诉机关均不能提供刘碧文、禤俊峰被讯问期间的同步录音录像,程序存在重大瑕疵,讯问笔录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3)本案客观证据与刘碧文、禤俊峰的供述存在矛盾之处,具体如:刘碧文、禤俊峰均供述禤俊峰于2016127日通过支付宝向刘碧文女朋友邱某1的银行卡转帐人民币2300元,但银行卡交易清单显示禤俊峰转帐人民币2300元的时间为2016118日,且在当日即在清远分两次提现完毕;侦查机关制作的禤俊峰的供述及叶某沛的证言提及二人于2016128日有多次通话记录及一次短信记录。但根据通话记录显示二人当天并没有通话及短信记录。据此认为认定上诉人刘碧文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足,侦查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根据无罪推定的原则,不能认定上诉人刘碧文构成贩卖毒品罪。

上诉人禤俊峰上诉提出:(1)原审判决认定我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证据存疑,事实不清,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我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变更为非法持有毒品罪;(2)本案侦查过程存在犯意引诱,并且我事先并没有持有大量毒品,应当依法对我从轻处罚。

上诉人禤俊峰的辩护人提出:(1)禤俊峰、刘碧文的有罪供述系侦查机关通过刑讯逼供取得,讯问过程存在一定的程序瑕疵,系非法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2)禤俊峰有固定工作,收入比较可观,缺乏贩卖毒品的主观动机。(3)禤俊峰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碧文、禤俊峰犯贩卖毒品罪,原审被告人禤某坚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经审核后均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刘碧文、禤俊峰及其辩护人所提侦查人员对二人刑讯逼供,侦查机关的讯问过程存在一定的程序瑕疵,二人所作有罪供述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的上诉、辩护意见。经查:(1)上诉人刘碧文、禤俊峰虽然提出侦查人员对其刑讯逼供,但并未提供相关的线索和材料。(2)侦查人员在派出所对上诉人刘碧文、禤俊峰的讯问过程有同步录音录像,二人回答问题时思路清晰,对答切题,并未发现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形。(3)侦查人员对刘碧文、禤俊峰的讯问笔录均有二人签名及捺印确认,其中禤俊峰的讯问笔录还有多处修改,禤俊峰对修改处捺印确认。(4)刘碧文、禤俊峰的健康检查表及相关病历材料均反映二人在入所以及在看守所关押期间未发现有体表伤或因殴打所导致伤害。综上,上诉人刘碧文、禤俊峰及其辩护人所提侦查人员对二人刑讯逼供,侦查机关的讯问过程存在一定的程序瑕疵,二人所作有罪供述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的理由均不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刘碧文的辩护人就案件事实所提辩护意见。经查:(1)刘碧文女朋友邱某1的银行卡交易清单显示禤俊峰于2016118日、27日二次通过支付宝向邱某1的银行卡各转帐人民币2300元,且于当日分别在清远、广州提现完毕。(2)通话记录显示禤俊叶某沛2016128日有通话记录及一次短信联系记录。上诉人刘碧文的辩护人所提原判认定的案件事实存在矛盾的相关辩护意见均不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禤俊峰所提本案存在犯意引诱的意见。经查:(1)上诉人禤俊峰否认其在侦查阶段所作有罪供述,不承叶某沛贩卖毒品,但却提出本案侦查过程存在犯意引诱的情形,二者相互矛盾。(2)上诉人禤俊峰作为吸毒人员,对毒品的社会危害性及贩卖毒品的刑事违法性应有明确的认识,但其在叶某沛购买毒品的要求后即联系刘碧文购买毒品,并提供购毒资金,并亲自携带毒品至禤某坚叶某沛进行交易,因此本案侦查过程不存在犯意引诱的情形,上诉人禤俊峰所提本案存在犯意引诱,应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刘碧文、禤俊峰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经查,上诉人刘碧文、禤俊峰归案后稳定供述了二人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二人关于毒品交易的数量,价格、购毒资金来源、毒品购买情况的供述均相一致,也与原审被告人禤某坚的供述,叶某沛的证言,银行交易清单、通话记录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二叶某沛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上诉人刘碧文、禤俊峰虽然在一审庭审时翻供,但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二人的辩解并不可信。上诉人禤俊峰的辩护人所提禤俊峰有固定收入,不具有贩卖毒品的动机,上诉人刘碧文、禤俊峰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认定二人犯贩卖毒品的证据不足,二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上诉、辩护意见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碧文、禤俊峰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94.58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原审被告人禤某坚无视国家法律,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上诉人刘碧文曾因犯罪被判刑,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原审被告人禤某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单丽华

审判员王浩

审判员陈南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谢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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