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笔者代理的一桩运输毒品案件,公安机关提取了毒品疑似物的外包装,但经过鉴定,并没有发现被告人的手印。这也证明了被告人从未接触过毒品,无法认定其主观明知。
人货分离运输毒品之证据如何认定
案例:
在一起案件中,艾某指使米某为其运输藏有毒品的行李箱,并驾车在途中伴随、监视,二人见面交接行李箱后被抓获。米某供认受艾某指使为其从外地带一个行李箱,艾某则始终不承认。而有证据证明当日艾某的车辆与米某的车辆行驶轨迹一致,小区监控视频显示行李箱系米某独自放入艾某远程遥控开启的汽车内,二人的行为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正常交接方式。检察机关依法对二人以运输毒品罪提起公诉。
法律分析
对“人货分离”型运输毒品罪的认定,此类案件往往“零口供”,难以靠言词证据构建证据链条。笔者认为,应从犯罪嫌疑人可能实施的行为和在犯罪中的作用入手,在固定言词证据的同时,尽可能多地收集客观证据,重点是对毒品外包装物进行生物物证痕迹的提取和鉴定,对行为人随身携带的手机、使用的手机号码、银行卡进行查询取证,对运输沿途的监控资料取证审查等。
笔者代理的一桩运输毒品案件,公安机关提取了毒品疑似物的外包装,但经过鉴定,并没有发现被告人的手印。这也证明了被告人从未接触过毒品,无法认定其主观明知。
田帅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业全国各地办理刑事案件。电话:13811007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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