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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有何区别

 [日期:2015-11-23]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案情】孙某某因与妻子邱某某感情不和发生家庭矛盾,扬言要将邱某某杀死。2010年1月6日邱某某到法院起诉与孙某某离婚。孙某某于2010年1月9日购买一把齐口菜刀和一瓶杀虫剂,欲杀死邱某某和邱某某的侄子邱某后自杀。2010年1月13日早上6时许,孙某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菜刀、杀虫剂来到骡坪镇曙光街55号邱某某租住的房屋内,用菜刀乱砍邱某某的头部和肩部,致邱某某多处受伤。邱某见状前去阻止,被孙某某的刀砍中头部。经鉴定,邱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分歧】对于犯罪嫌疑人孙某某行为如何认定,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用菜刀对被害人的头、肩等部位实施砍击,并致一人轻微伤,一人重伤,其行为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没有杀死被害人的故意,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易产生混淆。故意杀人未遂与故意伤害既遂二者从构成要件上区别较为简单,关键在于主观罪过内容的区别。因为故意杀人是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而故意伤害则指非法剥夺他人健康的行为。要认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杀人还是伤害,不能仅凭被告人事后的供述,也不能仅看后果,而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严格依据犯罪构成理论进行认定。这就要求要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包括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手段、工具、打击的部位、强度,是否予以抢救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本案中,孙某某与被害人邱某某的离婚纠纷法院已立案审理中,孙某某理应按司法程序解决纠纷,但孙某某为报复泄愤产生杀死对方的念头,并用事先准备的菜刀对被害人实施砍击,造成一人重伤,在实施剥夺被害人生命的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故孙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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