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不作为犯罪必须有作为义务来源才可以构成,作为义务来源可以是法律的明文规定,可以是业务上或职业上的要求,也可以由先行为或法律行为引起。本案中马霞作为义务来源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法定的扶养义务,这种扶养义务不仅包括生活上的照顾、帮助义务,还包括夫妻一方人身生命安全处于危险境地时另一方的施救义务。如果一方处于危境时另一方有能力、有条件履行救助义务而拒不履行并造成配偶死亡结果的,则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在杨树林用铁管打击于建华头部,于建华的生命健康权遭受不法侵害处于危险状态时,作为妻子的马霞有能力、也有条件制止杨树林的不法侵害,但她却冷眼旁观,拒不救助,符合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从主观方面,马霞对其丈夫的死亡结果持放任的心理态度,属间接故意,这一点她事后破坏现场、毁灭证据的行为也能加以印证。综合主客观因素,马霞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杀人罪。
另外,本案还有三个问题值得注意:1.由于杨树林只是把于建华打得深度昏迷,于建华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溺水,故杨树林的杀人行为和于建华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个介入因素,这个介入因素就是他和马霞共同完成的抛“尸”行为。由于抛尸行为属于杀人行为的自然延伸,一般人可以预料到,因此先前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被切断而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二人应承担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刑事责任。2.清理现场、毁灭证据、虚假陈述属于故意杀人罪的自然延伸行为,不应再单独定罪。3.由于杨树林、马霞没有故意杀人的犯意联络,故不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作者单位:高 魁 师俊杰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另外,本案还有三个问题值得注意:1.由于杨树林只是把于建华打得深度昏迷,于建华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溺水,故杨树林的杀人行为和于建华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个介入因素,这个介入因素就是他和马霞共同完成的抛“尸”行为。由于抛尸行为属于杀人行为的自然延伸,一般人可以预料到,因此先前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被切断而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二人应承担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刑事责任。2.清理现场、毁灭证据、虚假陈述属于故意杀人罪的自然延伸行为,不应再单独定罪。3.由于杨树林、马霞没有故意杀人的犯意联络,故不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作者单位:高 魁 师俊杰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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