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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中“情节较轻”如何认定

 [日期:2015-11-23]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案情】
 
      被告人张某义,男,1937年9月28日出生于江苏省靖江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其多年独居,因老年性耳聋,与人交流不畅。张某义家有兄弟五人,其系老大,被害人张某俊系老五。张某义小学二年级辍学后即务农,协助父母供应其他兄弟读书,自认为对家庭贡献最大。1990年以来,被告人张某义因与张某俊为各自子女争抢顶替国家户口未成、要求张某俊补偿“抚养费”遭拒等怀恨在心,多次扬言要杀死张某俊,并购买一把不锈钢水果刀藏匿家中。2013年9月11日,被告人张某义因自觉病症治疗无望、活不长久,而生“再不报复张某俊就来不及”之念。2013年9月12日,被告人张某义写了多份材料,一方面是准备给张某俊的信,大致内容是:张某俊必须贴补其抚养他幼时18年的“血债”;另一封是“告别本队人民”、“告别遗书”、“告知四位女婿”等材料,大致内容是因“户口债”等家庭矛盾而报复张某俊等。当日张某义还勾画了行凶的过程:其认为张某俊比其强壮,企图先用石灰撒张某俊的眼睛,让他失去抵抗能力;张某义了解到心肺在左胸右下侧,人的心肺被刺就要死,所以其打算乘机用力戳张某俊他胸部左侧。2013年9月13日中午,张某义把家里一楼的干石灰装入一个塑料袋内,又将准备杀张某俊的不锈钢水果刀取出并擦拭。当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俊携带水果刀、干石灰以及书写的材料等来到张某俊家,再次要求张某俊补偿抚养费,遭拒后即用石灰撒张某俊眼部,持水果刀猛戳张某俊左胸部一刀。经法医鉴定,张某俊胸腔积血构成轻伤。
 
【审理】
 
      控辩双方认为,被告人张某义系年满75周岁以上的老人,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轻伤结果,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义系预谋犯罪,犯罪手段比较恶劣,犯罪动机不具有可宽恕性,故不宜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对公诉机关的这一认定不予支持。
 
【评析】
 
      生命权是人权之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权利,以剥夺人的生命为罪过的故意杀人罪无论在理论上还是现实中都被认为是最严重的刑事犯罪。因此,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整个刑法典中,只有此罪是从重刑到轻刑排列的罪名。考虑到现实中故意杀人案件情形各异,法律规定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自1979年刑法实施以来,30余年间,所谓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一直没有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在司法实践中,“故意杀人情节较轻”一般指义愤杀人、防卫过当杀人、因受被害人长期迫害而杀人、帮助自杀、受嘱托杀人、大义灭亲、生母杀害亲生婴儿等等。通过这些案件,可以总结出,故意杀人罪中情节较轻的认定的评判标准:第一是行为人实施的杀人方式不是很恶劣;第二是行为人具有可宽恕的杀人动机;第三是从行为人的行为之前和之后的表现来看.行为人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性很小;第四是从一般预防的角度来看,如果其他人处于行为人的境地,选择其他合法行为的可能性较小。这四个方面应该综合考量。
 
      本案中,被告人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造成被害人轻伤的结果,因此,控辩双方均认为构成本案是故意杀人情节较轻。但是,从被告人张某义的一贯表现和人身危险性看,其具有不可宽恕性,不为周围群众及亲属的谅解。被告人张某义虽有妻子,但因其脾气暴躁,常殴打妻子,故妻子与其常年分居;其有三个女儿,但均已外嫁;此外其患有老年性疾病,小女儿曾强制让他住院治疗,但未能根治,张某义认为小女儿和医生要谋杀他,因此多次扬言要杀死小女儿,故女儿们鲜有照管他;张某义因老年性耳聋,与周围邻居交流不畅,因琐事,动不动就说要杀这个杀那个,周围群众都不理睬他。另外,被告人张某义自认为其作为老大对家庭的贡献最大,因其没有读书不多,所以一直务农,收入不高,相反,其他兄弟姐妹不错的工作和收入均不错。90年代,张某义让其子女顶替父亲的国家户口,遭到了张某俊的反对,最后两人都未顶替得逞,对此张某义怀恨在心,多次扬言要杀张某俊,虽然购买了杀人的工具,但是考虑到其还有能力赚钱,每次又都放弃。随着张某义年岁增大,其收入逐渐减少,仅靠妻女补贴,但生活仍不富裕;相反,张某俊却在家修理电机,年收入有几万元。被告人张某义认为其年轻时抚养张某俊到18岁,现在张某俊应该多少补贴点抚养费,但是这个要求遭到张某俊的多次拒绝,为此其怨气越积越深。当得知其得病在身,命不长久时,其杀心再起。综上,被告人张某义狭隘的心理,导致其心理严重失衡,最终形式犯罪动机,从民众所认同的普遍道理和情感来看,并不能得到周围群众的认同、同情。
 
      从犯罪过程上看,被告人张某义系预谋犯罪,其杀心已久。从犯罪工具的准备上看,其考虑与张某俊力量有悬殊,就准备用干石灰撒眼睛,先让被害人失去抵抗能力后再用水果刀捅;从杀人部位的选择来看,其从电视上了解到心脏在左胸右下侧,戳到就会死,因此,其杀人的部位就选心脏这重要人体部位;从犯罪心理的准备上来看,被告人书写了“遗书”等,说明其做好了杀人偿命、破釜沉舟的心理准备。因此,被告人张某义系预谋犯罪,虽因抢救及时仅造成轻伤的结果,但是从现场提取的已经弯曲刀刃来判断,被告人当时使用的力度大,追求一刀毙命,因此客观危害性较大。
 
      再次,从人身危险性来看,张某义已满75周岁,公安机关本想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但是通过调查发现,一方面,其妻女监管不了张某义,不愿承担保证之责;另一方面,被害人虽未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但是对被告人不予谅解,且因担心被告人知道被害人未死后会继续报复杀人,故要求从严处理;此外,周围群众亦担心张某义因邻里琐事有行凶的可能。据此,被告人被采取了逮捕措施。从社会评价来看,也是从一般预防的角度来看,被告人张某义人身危险性较大。如果认定情节较轻,不能获得民众的认可,对民众不能起到教育、规范作用。
 
      从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上来看,被告人虽有投案情节,当在派出所得知被害人因抢救及时而未死时很是失望,后来又辩解其没有杀人的故意,从这些方面看出,被告人张某义悔罪态度并非很好。
 
      综上,本案不能仅根据轻伤的犯罪结果就认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而应根据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犯罪手段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悔罪态度等综合予以评判。因此,对本案不宜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作者单位:靖江市人民法院  陶永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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