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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死刑适用问题

 [日期:2015-11-19]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29
核心提示:

         下面再讲一下关于共同犯罪被告人死刑运用的问题。在共同犯罪中应当尽量区分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地位、作用,注意量刑的平衡。致一人死亡的,一般情况下我们只判处一名被告人死刑。如果确实需要判处两名以上被告人死刑的,那要有非常充分的理由。一般情况下共同犯罪当中致一人死亡的要区分主从,有的时候主从不好区分,就要区分他们在犯罪过程当中的作用,一般情况下把罪行最严重的核准。当然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有法定从轻情节的,这种案子处理起来就比较容易了。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就是两人绑架。两人都是退役的武警,其中第一被告人到地方工作以后,认识了一个医院的主医师,看他的家里条件很好就产生了绑架他的孩子索要钱款的念头,但是他一个人做这个案子很困难,就通知了他另外一个退役的战友两人共同作案。在这个案件当中第一被告人起意找的第二被告人,租房子来住,带领第二被告人踩点、辨认被害人,还买了一辆小车作为犯罪的工具。这样第一被告人和第二被告人就共同实施了绑架,绑架过程当中杀死了人质。但是在审理这个案件当中有一个情节有争议,虽然所有绑架、犯罪都是第一被告人提起的,但是杀人是第二被告人提起的。他讲绑架的这个孩子他认识你,如果不把他杀掉我们都不安全,是他提出的杀人意见,两人共同实施的,两人是共同致被害人死亡的凶手,所以两人的地位很难区分的。我们有一个观点是绑架罪没有致人死亡是不会判死刑的,但是致人死亡就一定是死刑的。但是犯罪的提起和杀害被害人的提起不是一个人提出的,那律师就说第一被告人是提起绑架没有说杀人,不能判处死刑,那第二被告人就说是你叫我来绑架的,你要不找我我也不能绑架。所以这个案件是有争议的,最后占主导的观点还是杀一个留一个。这个案子高院报核的是两个人都判死刑,后来经过我们的讨论也是报了两种意见,最后是核了第一被告人第二被告人没有核。理由是在案件中第一被告人首先提出绑架的意见,出资、策划、指示第二被告人进行绑架准备,亲自准备绑架工具,和第二被告人共同实施了劫持被害人,并参与了杀害被害人,参与了掩埋被害人尸体的行为。并且第一被告人指示第二被告人打电话向被绑架人亲属索要钱财,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起纠集、策划的作用。第二被告人响应了第一被告人的绑架建议,实施了租屋、买车的活动,和第一被告人共同绑架被绑架人,并提出杀害被绑架人,为主杀害被绑架中。在共同犯罪中也起了重要的作用,所以两个人不分主从的都是主犯。但是鉴于第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听从于第一被告人安排,作用相对小于第一被告人且认罪态度较好,故判处死缓。这个案件最后还是杀一个留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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