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刑事律师辩护网!
北京刑事律师网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律师文章 >> 文章内容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案,且承认自己肇事,接受审查与裁判的处理

 [日期:2015-11-09]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为你辩护网   阅读:0
核心提示:

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案,且承认自己肇事,接受审查与裁判。

  2010年11月15日18时40分许,刘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桂N60A83云羽牌YY125-2两轮摩托车沿省道310线由灵山县那隆镇往三隆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省道310线15公里加500米时,碰撞到在前方同向行驶的由梁某所骑的自行车,造成梁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灵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刘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某不负此事故责任。案发后,刘某肇事后先保护现场,随后护送梁某到医院抢救,期间一直在医院陪护,在被公安机关拘传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此种情况便是交通肇事后没有逃逸情况下是否能成立自首问题。也是各学说的争议所在。根据本文观点,该案中刘某肇事后立即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刘某在履行了自己的行政义务后,又具备了自首的情节。从主观方面而言,刘某承认自己肇事,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而客观方面刘某驾车肇事后主动保护现场,护送被害人到医院抢救(期间一直在医院陪护),在被公安机关拘传时无拒捕行为。无论从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来说都符合自首的规定,因此构成自首。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