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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组织犯罪与犯罪联合体的区别

 [日期:2015-11-09]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为你辩护网   阅读:0
核心提示:

犯罪联合体是协调各种犯罪组织和犯罪团伙的相互关系、垄断犯罪的产物,是有组织犯罪发展的一大趋势。所谓犯罪联合体,是指犯罪组织的头目或者首领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和便于布置犯罪活动、解决地区间或国家之间犯罪问题,实行统一的犯罪政策,而建立的犯罪同盟,又称犯罪卡特尔。一般地说,犯罪联合体不是被联合的犯罪组织的上级组织,不是直接实施犯罪的组织,而只是被联合的犯罪组织的代表间加强联系的协调机构。加入卡特尔的犯罪组织保持着自己的独立性,但当它们联合行动时,相互配合,独自完成犯罪行为,各自分享犯罪所得利益。平时,被联合的犯罪组织独立拟定犯罪计划,决定行动措施,独自承担刑事责任。

  犯罪联合体与有组织犯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不是直接的犯罪组织,只是若干个有组织犯罪或者一般共同犯罪的松散联盟。后者却是直接的犯罪组织,是单一的犯罪组织。如果前者发展到一定程度,由“联盟”发展到“实体”,且直接实施犯罪活动,则会转变为由多个有组织犯罪体构成的高级犯罪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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