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刑事律师辩护网!
北京刑事律师网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律师文章 >> 文章内容

开设赌场的犯罪中不参与“分红”,仅领取报酬而实施帮助行为的人应当构成赌博罪的共犯

 [日期:2015-11-09]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为你辩护网   阅读:0
核心提示:

我们认为对待上述情况虚当区黔对待,对于那些在赌博犯罪团伙中,对从事开设赌场的犯罪起着直接的、必不呵少的作用的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那些对开设赌场犯罪无足轻重的人员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受赌博犯罪组织者雇用,为犯罪分子提供后勤保障的服务人员或者偶尔几次为赌博犯罪分子提供帮助的人员等对开设赌场犯罪无足轻重的人员,情节显著轻微的,一般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种处理办法也符合刑法第13条之但书规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立法精神之要求。有一种观点认为,对有些被告人在开设赌场的赌博犯罪中不参与“分红”,

即不参与开设赌场盈利的分成,仅领取报酬而实施帮助行为的人不构成赌博罪的共犯。其理由是:被告人在开设赌场的赌博犯罪中只领取“工资”,不参与赌博盈利分红,他们在主观上没有“以营利为目的”,没有完全具备赌博犯罪构成的诸要素。我们认为,上述观蔗;筵错误的。共同犯罪是一个整体,在多数情况下各犯罪参与人的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是一致的,其犯罪目的是相同的;但是,也存在共同犯罪人的犯罪主观方面不一致的情况,特别是犯罪目的不相同的情况更为常见。对于一般的故意犯罪来说,共同犯罪人的犯罪目的不同并不影响犯罪行为性质的认定;但是,就目的犯罪而言,共同犯罪人在犯罪目的不同的情况下是否就影响对行为性顶的认定呢?我们认为,只要正犯的犯罪目的明确,即使其他共犯(此处共犯指的是狭义的共犯,即除正犯之外的共同犯罪人,以下亦同。)的犯罪目的不同也不影响犯罪行为性质的认定。因为,共同犯罪作为一个犯罪整体,正犯的行为及主观方面决定了犯罪行为的类型,共犯只要明知正犯的行为性质及主观意图并实施了帮助行为,就可以构成正犯所犯之罪。申言之,在目的犯之共同犯罪中,共犯的犯罪目的不影响共同犯罪的行为性质。例如,在共同盗窃犯罪中,正犯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共犯本人的犯罪目的可能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之外的其他目的,如有的为了替朋友(即正犯)帮忙、有的为了从正犯处获取报酬、有的为了报复被害人等等,但是,共犯在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犯罪目的时,明知正犯实施盗窃行为而为其提供帮助或者教唆的行为同样构成盗窃犯罪。这是共同犯罪理论中,共犯从属说理论的必然结论。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