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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情节较轻的认定

 [日期:2015-11-08]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为你辩护网   阅读:0
核心提示:

《刑法修正案(七)》所规定的绑架罪“情节较轻”,是指绑架犯罪行为本身情节较轻,而不是指案发后行为人具有自首立功、认罪悔罪等罪后从轻处罚情节。犯罪行为本身情节是否较轻,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充分考虑绑架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行为的客观危害,围绕绑架目的和动机是否卑劣、对象是否特殊、是否事出有因、暴力手段是否明显、情节是否恶劣、造成后果是否严重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加以判定。
    绑架后限制人身自由时间不长、尚未取得赎金即主动释放被绑架人,且未造成人身伤害后果的,可认定为情节较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认定为情节较轻:(1)绑架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的;(2)获得赎金数额巨大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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