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刑事律师辩护网!
北京刑事律师网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刑事证据 >> 刑事文书 >> 文章内容

贩卖毒品罪判决书

 [日期:2015-05-12]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毒品辩护律师   阅读:20
核心提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海洛因0.29克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大竹刑初字第72号

  

  公诉机关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某,2015年2月4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大竹县看守所。

  

  大竹县人民检察院以竹检公诉刑诉(201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大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4日下午3时许,吸毒人员王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石某某向其购买价值200元的海洛因,双方约定在大竹县竹阳镇xxxx地附近交易。王某某与另一吸毒人员张某甲到达后,石某某要求张某甲跟随其到xxxx菜市场附近一处住房内购买毒品。石某某独自拿着200毒资在“张某乙”(另案处理)处购买了价值100元的海洛因,在其中掺杂西药粉末凑成200元的海洛因后交给张某甲。当天下午5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再次应王某某的要求为其在“洋洋”(另案处理)处购买了价值130元的海洛因(其中掺杂阿莫西林),下午6时许,石某某与王某某、张某甲在大竹县竹阳镇xxxx街桥头交易毒品时,被大竹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从王某某、张某甲身上搜出疑似毒品可疑物各一小包,净重分别为0.16克、0.13克;从石某某身上搜出毒资130元。2015年2月10日,经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测:从吸毒人员王某某和张某甲身上搜出的疑似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

  

  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某、张某甲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集及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达市公(理化)鉴字(2015)091号理化检验报告,大竹县公安局扣押清单,大竹县公安局毒品上交清单,称重笔录,大竹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指认照片,通话记录,大竹县公安局东柳派出所办案说明以及被告人石某某的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海洛因0.29克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石某某在审理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石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16年5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毅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熊沛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