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刑事律师辩护网!
北京刑事律师网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律师文章 >> 文章内容

抢劫过程中杀人如何定罪量刑问题

 [日期:2015-11-06]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为你辩护网   阅读:0
核心提示:

抢劫过程中杀人如何定罪量刑问题。

(1)为排除抢劫的障碍、消除被害人的抵抗而先实施杀人,且抢劫得逞,具有杀人、抢劫故意的,应定两罪,实行数罪并罚;如果杀人后,尚未实施抢劫的,应定故意杀人罪,不按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2)抢劫后,出于灭口、避免报复等动机而杀人的,应按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3)抢劫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而实施伤害行为、间接故意杀人行为或者难以确定被告人是否具有两种故意的,均以抢劫罪 一罪定罪处罚。

对被告人定两罪,在量刑时,不应将此罪的犯罪情节作为彼 罪的量刑情节。如杀人罪可处死刑,除非抢劫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不处死刑罚不当罪的,一般对抢劫犯罪不要再处死刑。

3.杀人前无抢劫的故意,杀人后当场将被害人少量的财物拿走,对这种行为不定抢劫罪,如拿走的财物价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可按抢劫罪定罪处罚。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