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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情节轻微可不起诉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

 [日期:2015-11-06]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为你辩护网   阅读:0
核心提示:

:敲诈勒索犯罪是常见多发的一类犯罪。近年来,敲诈勒索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些黑恶势力将敲诈勒索作为攫取非法利益盼惯用手段,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特别严重。鉴此,2011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敲诈勒索罪作了重大修改:一是降低了人罪门槛,将“多次敲诈勒索”增加规定为该罪的入罪条件之;二是增加了一档法定刑幅度,规定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三是在每一量刑档次都增加规定了罚金刑。为准确、统一适用法律,依法惩治敲诈勒索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深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制定了《解释》。

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规范、指导办案,《解释》第五条规定,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被害人谅解等情形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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