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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界定

 [日期:2015-11-05]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为你辩护网   阅读:0
核心提示:

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界定,直接关系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件范围。从立法精神来看,监视居住,应当以在其住处执行监视居住为原则,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为特殊。在把握时,既不能控制过严,影响对特殊案件的查办,也不能把握过宽,导致例外规定常态化。基于上述考虑,我们在《规则》第45条将“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界定为以下三类案件: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50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

关于涉案金额50万元标准,在制定《规则》的过程中存在较大的认识分歧,有的认为50万元的标准偏高,也有的认为50万元的标准偏低。我们认为,该标准是根据目前办理贿赂案件的实际情况提出的。从近几年办案统计数据看,贿赂犯罪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大约占全部贿赂案件的10%左右,且50万元以上的案件大部分社会危害性和影响比较大,要案居多。因此,将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50万元以上作为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情形之一,较为妥当。同时,我们还增加了“犯罪情节恶劣”的条件,对该情形作了进一步的限制。关于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标准,主要是考虑要案的查办。一些身居要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贿赂案件的查办,政治和社会影响都较大。关于涉及国家重大利益,主要是考虑发生在一些重要领域,涉及国家政治、军事、外交以及重点工程等关系国家重要利益的贿赂犯罪案件。上述三种情形约占检察机关查办贿赂犯罪案件的10 %左右,不超过20%,这一比例较好地平衡了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和打击特殊犯罪两方面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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