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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过程中民事赔偿不是万能的

 [日期:2015-11-19]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19
核心提示:

       下面一个问题是关于民事赔偿这方面的,这个也是一个热门话题,过去有人不理解拿钱买命,网上也炒的很热闹。我们也遇到了这样的案件,对涉及民事赔偿的案件在量刑时应该权衡各种利益关系,处理上要从维护社会治安、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多方面来考虑。从社会效果方面考虑,要防止以钱买刑这种现象,避免导致公众、媒体负面的宣传报道。哪些被告人积极的补偿可以考虑从轻,哪些不考虑从轻,需要认真的把握。

我们掌握一般是对于发生在邻里之间、婚姻家庭或者是一些准婚姻家庭因为民事纠纷发生的案件,案件因为它的危害后果跟在社会上发生的危害后果还是有所区别,这是一方面。另外一方面,积极的认罪、悔罪,并且积极补偿被害方损失,并且得到被害方谅解的也可以考虑不杀。从保护被害人权益方面也是有好处的,另外对缓解社会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也是有一定积极作用的。

积极赔偿但是不予从轻的我举个一个反面例子。被告人以租房为名,持刀把要出租房屋的房主杀死,抢了一部手机逃离现场。被告人家属同样拿出20万要补偿被害人的亲属。这个案子我们不予从轻考虑两个方面。第一,被害人不是特别贫困的,特别需要这20万块钱,第一个是确实是非常贫困的,这个是家里条件比较好的,不缺这20万。第二,这个案件的性质不是发生在准家庭范围内的,是社会范围内的,是一种公然的抢劫,范围是面对社会的犯罪。给予这两个方面的考虑我们核准死刑,把钱退回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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