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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过程中注意审查目击证人

 [日期:2015-11-19]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21
核心提示:

            下面我讲一下关于犯罪有目击证人的审查。往往犯罪人在实施犯罪的时候有多名目击证人目击了,一般就比较放心就指认是他。但是往往目击证人并不能够把犯罪对象固定在一个人身上的时候,也不能轻信目击证人,把目击证人的证验作为直接的证据使用。有一个故意伤害的案件,两伙人在同一个酒店吃饭,一伙是过生日,一伙是办婚宴,吃完饭以后两伙人因为抢歌厅发生了打斗。最后有一个被告人持刀伤害的四个人,造成一死、一重伤、两轻伤。在那么多人目击的情况下是谁持刀杀人伤害应该是很清楚的,但是情况非常特殊,那天是一个晚上天很黑,人很多,每个目击证人所处的位置看到犯罪过程的某一个环节,所以证人的证言差异非常大。因为两伙人互相不认识的,只能是说相貌特征,这个是说的五花八门,说这个人的身高也不一样、头发长短也不一样,说这个人衣服也是十几种说法。最可笑的是说这个刀是什么样的?有人讲这个刀有多长,有的说这个刀是直的两面刃的,有的说是一面刃的,有的说是弯的,有的说是可以折叠的,有的说是不可以折叠的,这都是目击证人。但是把他们的证言对照起来是非常混乱的,但这个能不能确定就是被告所为呢?是非常难以确定的。另外被告人在实施伤害之后潜逃了三年,三年之后抓获他,让当时的目击证人识别,这些目击证人一口同声说就是他。这种识别证据的证明力究竟如何?值得怀疑。还有证言当中有的说被告人上了跑车,有的说是上了出租车,这个案件当中究竟是一个人持刀还是两个人持刀呢?所有的目击证人,包括被害人被捅的前后顺序都说不清楚,这4个一个死、一个重伤,两个轻伤的。被捅成重伤和轻伤的,谁先挨捅谁后挨捅的顺序都说不清楚。被告人捅了人之后到底是上了跑车还是出租车?一系列证据的疑点无法得到解释。当时光线的问题、目击证人所处的角度问题,看到犯罪过程当中一个环节的问题,但是几乎所有的目击证人都不能具有排他性的认定就是这个被告人的所为,而被告人始终不供认。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提出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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