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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过程中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不予核准死刑

 [日期:2015-11-19]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18
核心提示:

           再举一个证据不太好的案例,被告人叫李东发(音),故意杀人案。李东发是被人指示实施报复伤害的。他实施报复伤害之后向雇他的人索取报酬,实际上这是一个连环雇佣的案件。就是雇主雇佣了李东发,李东发又雇了王井伟(音)去实施,是层次的雇佣关系。被告人是处于雇佣的上半环节,他又雇佣了王井伟实施报复。王井伟实施完后向雇主索要钱财的时候,李东发就把他骗到邻县持铁棍和电筒将他击倒,再用事先准备好的汽油淋在被害人身上,点火导致其死亡。这个案件证据有李东发有罪的供述,并且将他作案时的手电筒、汽油捅,他的棉衣,上面还有被害人的血迹,打火机还有手套丢弃。从作案到公安机关抓获他的时候是8天,但是公安机关对上述的物证都没有取到。公安机关在现场勘察的时候提取了铁管、打火机,带血的餐巾纸还有一个针织的帽子,取得了4样物证。但是这4样物证公安机关均没有进行痕迹鉴定,就是在这些物证上面有没有指纹,血迹是谁的血迹,均没有进行鉴定。对现场发现的轮胎痕迹和足迹,公安机关没有进行固定、提取、比对。被告人供述有罪时说的汽油的来源,以及和被害人在路上用餐的饭店等等这些细节。但是公安机关对上述供述均没有进行查证,以获得相关的证据来补齐被告人的供述。另外,死者因为被害以后被焚尸面目全非难以辨认。死者的父亲在接受检查机关询问时,他说这确实是我儿子,但是他根据什么呢?说根据死者随身携带的物品确认是我儿子,没有做DNA的鉴定确定尸源。后来在案件的审理过程当中,死者随身的物品由于管理不善不知所向,在最后复核的时候我们说补齐证据,已经无法进行补齐了。我院复查以后认为这个案子仅有被告人的供述,他供述当中所提及的物证没有提取到,对现场提取到的物证又未做进一步的检查鉴定。所以后来被告人李东发翻供,最终导致这起犯罪达不到确实排除其他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所以这个案件我们最高法院不核准,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核准,发回重审。案例很多我就不多讲了,这个证据方面我就讲一个正面一个反面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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