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同步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经常不一致的法律后果
所谓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同步”,要求犯罪嫌疑人的书面讯问笔录应当与录音、录像一致,而在办案中发现这种不同步、缺斤少两,甚至说一套写一套的现象均有存在。如在录像中被告人供述的内容与书面讯问笔录不一致,甚至录像中反映被告人在翻阅讯问笔录签字时,是翻了三页以上的笔录纸,而案卷中该同步录音录像的笔录却只有三页。这种供述肯定不能采信。
因此笔录证据很不可靠,对于下面的情况如修改笔录、篡改笔录、先审讯后改笔录、先做好笔录然后走形式审讯签字等等,公诉机关、审判机关不能采信上述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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