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马某某应为从犯,抢劫中有一次没参加,两次应定为盗窃,两次没有入户,应从轻从罚的辩护意见。二审法院经审理,部分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改判马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律师辩护获得了成功,挽回了被告人马某某的生命。
以刘某某、马某某为首的八人犯罪团伙,2001年至2004年间,在昭通市鲁甸县境内,多次抢劫、盗窃耕牛。抢劫10起,抢牛16头,并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盗窃43起,盗牛54头,盗、抢后由刘某某负责销赃。抢劫涉及人民币37000元,盗窃涉及人民币138000元。
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刘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抢劫罪判处马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它同案犯也受到一年半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一审判决后,刘某某、马某某等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的许思龙律师作为马某某的辩护人,提出马某某应为从犯,抢劫中有一次没参加,两次应定为盗窃,两次没有入户,应从轻从罚的辩护意见。二审法院经审理,部分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改判马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律师辩护获得了成功,挽回了被告人马某某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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